中国做出2020至2030年的气候承诺(二)

(七)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加强低碳生活和低碳消费全民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全社会形成低碳消费理念。发挥公共机构率先垂范作用,开展节能低碳机关、校园、医院、场馆、军营等创建活动。引导适度消费,鼓励使用节能低碳产品,遏制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八)全面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高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在气候变化条件下的安全运营能力。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中水、淡化海水、雨洪等非传统水源开发利用。完善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培育耐高温和耐旱作物品种。加强海洋灾害防护能力建设和海岸带综合管理,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气候灾害能力。开展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跟踪监测与评估。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区,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系统安全。研究制定气候变化影响人群健康应急预案,提升公共卫生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服务水平。加强气候变化综合评估和风险管理,完善国家气候变化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健全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九)创新低碳发展模式。深化低碳省区、低碳城市试点,开展低碳城(镇)试点和低碳产业园区、低碳社区、低碳商业、低碳交通试点,探索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研究在不同类型区域和城市控制碳排放的有效途径。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资源集约利用、生产低碳高效、生活绿色宜居的低碳城市。研究建立碳排放认证制度和低碳荣誉制度,选择典型产品进行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并推广。

(十)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科学研究水平,开展气候变化监测预测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风险机理与评估方法研究。加强对节能降耗、可再生能源和先进核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低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推广利用二氧化碳驱油、驱煤层气技术。研发极端天气预报预警技术,开发生物固氮、病虫害绿色防控、设施农业技术,加强综合节水、海水淡化等技术研发。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体系,建立政产学研有效结合机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专业人才培养。

(十一)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低碳投融资新机制。落实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太阳能发电、风电、水电等定价、上网和采购机制。完善包括低碳节能在内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体系。深化能源、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鼓励和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发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健全气候变化灾害保险政策。

(十二)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建立碳排放报告核查核证制度,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十三)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核算工作,定期编制国家和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积极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构建国家、地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

(十四)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强化企业低碳发展责任,鼓励企业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低碳发展模式。强化低碳发展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继续利用“全国低碳日”等平台提高全社会低碳发展意识,鼓励公众应对气候变化的自觉行动。发挥媒体监督和导向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学校、社区以及民间组织的作用。

(十五)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将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进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与国际社会共同促进全球绿色低碳转型与发展路径创新。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推动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大幅度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公约义务,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机会,争取更多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促进南北合作。同时,中国将主动承担与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采取不断强化的减缓和适应行动,并进一步加大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力度,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等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推进发展中国家互学互鉴、互帮互助、互利共赢。广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对话与交流,加强相关领域政策协调与务实合作,分享有益经验和做法,推广气候友好技术,与各方一道共同建设人类美好家园。

三、中国关于2015年协议谈判的意见

中国致力于不断加强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与各方一道携手努力推动巴黎会议达成一个全面、平衡、有力度的协议。为此,对2015年协议谈判进程和结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意见。2015年协议谈判在公约下进行,以公约原则为指导,旨在进一步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以实现公约的目标。谈判的结果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充分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不同的历史责任、国情、发展阶段和能力,全面平衡体现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各个要素。谈判进程应遵循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缔约方驱动、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减缓。2015年协议应明确各缔约方按照公约要求,制定和实施2020—2030年减少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和措施,推动减缓领域的国际合作。发达国家根据其历史责任,承诺到2030年有力度的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下,采取多样化的强化减缓行动。

(三)适应。2015年协议应明确各缔约方按照公约要求,加强适应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区域和国家层面适应计划和项目的实施。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适应计划、开展相关项目提供支持。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家适应计划识别需求和障碍,加强行动。建立关于适应气候变化的公约附属机构。加强适应与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联系。强化华沙损失和损害国际机制。

(四)资金。2015年协议应明确发达国家按照公约要求,为发展中国家的强化行动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可预测和持续的资金支持。明确发达国家2020—2030年提供资金支持的量化目标和实施路线图,提供资金的规模应在2020年开始每年1000亿美元的基础上逐年扩大,所提供资金应主要来源于公共资金。强化绿色气候基金作为公约资金机制主要运营实体的地位,在公约缔约方会议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公约缔约方会议负责。

(五)技术开发与转让。2015年协议应明确发达国家按照公约要求,根据发展中国家技术需求,切实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研发应用提供支持。加强现有技术机制在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问题、评估技术转让绩效等方面的职能,增强技术机制与资金机制的联系,包括在绿色气候基金下设立支持技术开发与转让的窗口。

(六)能力建设。2015年协议应明确发达国家按照公约要求,为发展中国家各领域能力建设提供支持。建立专门关于能力建设的国际机制,制定并实施能力建设活动方案,加强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七)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2015年协议应明确各缔约方按照公约要求和有关缔约方会议决定,增加各方强化行动的透明度。发达国家根据公约要求及京都议定书相关规则,通过现有的报告和审评体系,增加其减排行动的透明度,明确增强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透明度及相关审评的规则。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下,通过现有的透明度安排,以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尊重国家主权的方式,增加其强化行动透明度。

(八)法律形式。2015年协议应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实施协议,可以采用核心协议加缔约方会议决定的形式,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等要素应在核心协议中平衡体现,相关技术细节和程序规则可由缔约方会议决定加以明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可在巴黎会议成果中以适当形式分别列出。


2015年7月2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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